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芳字第111099號
主 旨:本會增修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業經內政部准予備查在案,檢附增修條文內容及對照表,敬請各會員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敬請查照。
說 明:
一、 本會於110年11月25日第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修正通過增修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業經內政部以111年6月24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366 號通過備查,其中本會原修訂之第9條第4款「不得對其他經紀業所屬人員為惡意挖角行為。」內政部認該條款尚缺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下不予備查外,其餘均獲同意備查在案。
二、 爰檢附內政部准予備查公文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增修條文供參,並請各會員公會轉知轄下所屬會員,確實遵守產業自律規範,以提升服務品質暨增進民眾對本產業之信賴。
檔案下載(111099函各會員公會(增修倫理規範備查轉知).pdf)
檔案下載(111099函附件1-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10263366號函.pdf)
檔案下載(111099函附件2-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pdf)
檔案下載(111099函附件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之一修正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