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增訂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業經內政部准予備查,茲檢附新修訂版本供參,
敬請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榮字第101250號
說明: 一、轉知內政部101年12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42148號函。
二、有關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增訂條文業於101年9月27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在案。日前經向內政部申請備查,除有關本全聯會所送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
第十八條「不動產說明書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時由不動產經紀人員交付,不得事後補附送。」
其中由「經紀人員」交付不動產說明書乙節內政部認與規定不符,本條文不予備查外,
其餘新增訂條文均獲准備查在案。
三、茲檢附新修訂版本供參,請轉知所屬會員,務必遵守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之相關內容,
以符法規。
檔案下載(101250函-各公會(倫理規範實施版).doc)
檔案下載(101250附件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增訂條文.doc)
檔案下載(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