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不動產專業人員證照介於111年5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到期者得延長至111年10月1日前完成換證

主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延長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並提醒不動產專業人員相關訓練課程,亦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防疫措施辦理1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

一、依內政部111年5月6日台內地字第1110262841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地政士法第8條、不動產估價師第20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及第15條規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旨揭不動產專業人員分別持有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及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於期滿前應檢附完成一定時數專業訓練證明辦理換發。

 

三、鑑於不動產專業人員於疫情期間恐因染疫或經匡列為染疫者之密切接觸者而面臨居家隔離,致無法依原定時程完成專業訓練課程,以及辦理訓練課程單位為配合防疫政策及避免群聚感染疑慮,而有停止開課、減少開課或依防疫規定而減少招生人數之情形,爰就旨揭不動產專業人員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予以放寬,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證照有效期限介於111年5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得一律延長至111年10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合法執行業務。

(二)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時,其核發開業執照或證(證明)之效期,應回溯自現有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翌日起算。

(三)上開所訂111年10月1日之日期,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另行通知。

 

四、敬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限參訓,另請各訓練單位視需求,配合加開訓練課程。又疫情期間如有辦理訓練課程,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防疫措施,配合辦理。

 

檔案下載(111077函各會員公會(轉知不動產專業人員換證放寬延期).pdf)

檔案下載(111077函附件-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10262841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