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原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為110年5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者,得免經申請程序繼續合法執業;另有關不動產專業人員相關訓練課程,亦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防疫措施辦理,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
一、 依內政部110年5月18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87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 因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5日公布,雙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陸續發生感染來源不明的病例及群聚事件,研判社區傳播己有擴大趨勢,自5月15日起至5月28日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加嚴、加大限制措施,以防範發生大規模社區傳播。又其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各自視疫情陸續宣布進入二級或準三級防疫。
三、 考量旨揭疫情影響,上開不動產專業人員及辦理訓練課程單位,恐因配合政策及避免有群聚感染之疑慮,而減少開課或上課之機會,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爰就旨揭不動產專業人員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依下列原則放寬,辦理原則如下:
(一)證照有效期限介於110年5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得一律延長至110年9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合法執行業務。
(二)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時,其核發開業執照或證(證明)之效期,應回溯自現有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翌日起算。
(三)上開所訂110年9月1日之日期,如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者,另行通知。
四、 另疫情期間如有辦理訓練課程,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相關防疫措施,配合辦理。
檔案下載(110055函各會員公會(轉知不動產專業人員換證放寬延期).pdf)
檔案下載(110055函附件(不動產專業人員換證放寬期限).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