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從事納骨堂(塔)位使用權買賣之居間或代理業務者不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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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榮字第101128號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1年6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166511543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廢止92年11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970號有關從事納骨堂(塔)使用權買賣之居間或
代理業務者適用不動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解釋令,業經內政部101年6月29日以內授中辦地字
第1016651154號令廢止(如附件),敬請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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