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公告及其附件各乙份,敬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字第99132號
說 明:
一、依據內政部99年8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93號函辦理。
二、「本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第13點、第20點及第24點,自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各民間業者欲翻印本範本時,請註明「本應記載事項由內政部99年8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9號公告」,不得擅自修改內容。
三、翻印後提供各界索閱時,如收取印刷、郵寄等必要之工本費用,翻印前須先徵得內政部同意後辦理,並於翻印完成後報內政部備查。如未收取費用者,翻印前、後毋須函報內政部。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