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不動產經紀人職業工會會員團體保險福利專案
(本會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辦理)
投保單位:台中市不動產經紀人職業工會
投保期間: 1071001~1081001
投保項目:壽險10萬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死亡事故或完全失能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給付保險金:
一、雙目均失明者。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或言語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身故、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投保未滿2年因既往症病故或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保險金申請應備文件
(A)、保險金申請書
(B)、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
(C)、被保險人除戶謄本及受益人之戶籍謄本(須三個月內申領者)
(D)、繼承同意書
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之順序
(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2)、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嫁出去的女兒也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