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不動產經紀人職業工會章程
第1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中市不動產經紀人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
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17號2F。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互助、儲蓄、醫療、衛生等事業之舉辦。
三、會員保險、康樂事項之舉辦。
四、勞資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
五、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六、勞工教育、職業教育、第二專長及托兒所之舉辦。
七、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物之印行。
八、提高或改進工作技術與效率之促進。
九、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與統計。
十、會員就業之輔導。
十一、協助會員取得本業相關證照及技術訓練之服務。
十二、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三、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之促進。
十四、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領有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從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或代銷經紀業務之勞工或從
事不動產經紀相關從業人員,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惟未滿二十歲之會員
不得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
第 八 條: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犯內亂、外患或懲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有吸毒或其他代用品者、違反本會章程者。
第 九 條:會員除解僱、離職、轉業,或除名喪失會員資格者外,不得自行退會。
第 十 條:會員轉業或遷出時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辦,同時繳還一切憑證及清償所有欠費,所繳會費一律不得
請求退還。
第十一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務命令及決議,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大會決議、不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予以除名,提交理事會及會
員大會審查追認,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會員積欠本會各項費用,經本會以普通掛號通知一次、掛號附回執通知一次,如於期限內仍未繳
納者,將提報理事會通過後,予以停權(本會會員相關權利及福利),並依規定向勞、健保局呈
報欠費名冊,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除名,且被保險人應放棄先訴抗辨權。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表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
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具有中華
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以上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但每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如理監事因故中途
出缺時得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監事組織監
事會,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財務。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祕書一人、幹事若干人,處理業務,並設總務、組訓、福利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及組
員若干人,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分別處理各組事務,會務人員由理事會聘雇之。
一、總務:本會一切文件收發、財務、庶務等事項。
二、組訓:掌理本會教育宣傳、訓練、登記、組織、調查等事項。
三、福利:掌理謀求勞工福利,推行文康自強活動調處各種爭議並處理其他有勞工權益、福利等事項。
第廿一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調兼之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二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為無給職,其任期與該屆理
監事同。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常務理、監事職權如下:
一、會員大會職權:
(一)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核本會經費收支預決算。
(五)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六)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七)理事監事違法或失職時之解任及會員之除名。
(八)參加總工會及聯合會組織之決定。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二、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理事會議並執行決議案。
(四)籌集經費、編訂預決算、工作計畫及編撰工作報告。
(五)接納及採行會員合理之建議。
(六)選舉常務理事。
(七)辦理會員入會及移轉事項之審核。
(八)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三、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二)召集理事會議。
(三)監督指揮會務人員。
(四)處理理事會重要事務。
四、監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選舉常務監事。
(二)稽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查各種有關事業進行之狀況。
(四)考查本會、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四條:本會會議分下列二種(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二、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理、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常務理、監事認為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理、監事會開會時候補理、監事得列席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廿五條:舉行會員大會,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會議,但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
為限,委託之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廿六條:理監事應依規定出席理監事會議,除公假外,如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視同辭職,得分別提出,經理
監事會決議後,依次以候補理監事遞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
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會章程之訂定及加入上級工會之組織須經出席代表
三分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廿八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程另訂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樂捐、孳息金等六種。
第三十條:本會新加入會員入會費,訂為每一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經常會費訂為每一會員每月新台幣貳佰元整,一次預繳六個月(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繳
費),勞保費及健保費收費方式,一併比照辦理。
第卅二條: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須特殊情形或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徵募。
第卅三條:本會財產狀況及經費收支情形,應於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
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表送監事會審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卅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卅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
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