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實施
一、創辦目的:以加強相互照顧會員生活,協助會員解決特殊急難事故,激發會員「以會為家」之觀念,發揚團隊精神為目的。
二、依據: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實施。
三、凡屬本會會員依照本會章程確實履行義務者,給予救助及保障為原則。
四、互助金之來源及管理:
本辦法所需經費,悉由本會會員每人每月繳交壹佰元正,專案立帳存儲行庫,按月結算提報理事會審查。
五、互助金給付標準:
(1)、本人結婚者:會員入會滿一年者,發給禮金壹仟貳佰元整(以喜帖為憑或戶口名簿影本)。
(2)、本人死亡者:會員入會滿一年者,由其親屬推派一人請領或處理其喪事者三人連名,一次發給撫慰金壹仟壹佰元正。
(3)、會員入會滿一年者,其父母、子女、配偶死亡者,一次給付奠儀金壹仟壹佰元正。
(4)、會員入會滿一年者,本人因傷病殘廢者給了撫慰金柒仟伍佰元正(依殘廢等級比例)。
(5)、會員入會滿一年者,本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五天以上(含五天在內)給予慰問金陸佰元。
(6)、會員入會滿一年者,遇有火災、損害慘重事故,經查明屬實者,以戶為單位,授權主管核定災害,最給付金額為柒仟伍佰元正之慰問金。
(7)、所有會員入會時ㄧ律投保身故禮儀福利及團體定期壽險,以加入工會後次月7日零時生效。
保險內容:<1>會員身故禮儀福利,一般疾病或意外身故皆可享喪葬禮儀服務,由台中市總工會配合八國禮儀機構辦理,若不做此喪葬禮儀服務,本工會發放新台幣貳萬元慰問金。
<2>定期壽險身故給付最高新台幣10萬元。
(8)、舉辦國內、外旅遊補助。
(9)、會員入會滿一年者,生日當月可參加生日餐會,取消生日禮券,不再寄發。
六、互助金之申請、審查、核發程序:
(1)、會員本人結婚應檢附戶籍謄本、會員證、印章,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視同棄權。
(2)、會員本人死亡或會員之父母、子女、配偶死亡,在事故發生之當日起,應檢附死亡診斷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各乙份,在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視同棄權。
(3)、會員傷病殘廢者,檢附醫院證明文件,在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視同棄權。
(4)、會員申請住院慰問金,需檢附住院證明書以茲證明,在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視同棄權。
(5)、會員遇有火災者,得憑政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在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視同棄權。
(6)、本會受理前列互助金之申請,應由幹事查明簽報常務理事核定後隨即提撥給付,並應依實報理監事會審查追認。
(7)、領取定期壽險程序:1.發公文通知領取日期2.通知理監事來參加頒發定期壽險慰問金。
七、本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