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最新規定:
有關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因故被註銷或有效期限屆滿後重新申辦登錄應檢附完成資格取得30個小時訓練
證明。
一、依據內政部99年10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0118號函轉知。
二、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
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
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30個小時,其證
明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2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係規範申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需完成30小時以上訓練合格,
及4年有效期限屆滿需完成20個小時以上訓練始可申請換證;至其資格取得訓練應包括之程,依不動產
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為
1、不動產基本法規:包括民法、土地法、土地稅法、契稅條例及房屋稅條例。
2、不動產經紀法規: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其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
3、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式不動產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換證訓練包括之課程,依同條第2項規定為
1、民法、土地法規及相關稅法。
2、不動產權利移轉、使用限制相關法規及實務
3、不動產交易相關契約書及經紀實務。
4、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5、其他與不動產有關之課程。
本案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因故被註銷或其有效期限屆滿後已不具營業員資格,如欲重新申辦登錄,自應
檢附完成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之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證明書等相關申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構、團體辦理。
內政部 開會通知單
受文者:臺中市不動產經紀人職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8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附件:如備註一
開會事由:研商「如何改進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及登錄制度相關問題」座談會。
開會時間:99年11月26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開會地點:本部中部辦公室連名樓4樓會議室(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主持人:蕭司長輔導
聯絡人及電話:劉希財(04)2250-2149
出席者:陳教授立夫、吳教授容明、張董事長元旭、法務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
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物業管理協
會、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 服務職業總工會、臺北市不動產教育發展協會、臺北縣不動產經紀人協
會、臺中市不動產經紀人職業工會、高雄市不動產服務業職業工會、台北不動產研究發展協會、臺
北大學、亞洲大學、長榮大學、本部法規委員會、社會司
列席者:
副 本:本部地政司(中)(邱專門委員鈺鐘、不動產交易科)
報名專線:04-3501-6986
傳真號碼:04-2475-6837
~代辦勞健保,政府補助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