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花絮 » 經營仲介業務,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1】近來已有多家會員公司或所屬經紀人員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等相關規定而被主管機關裁罰或懲戒者,依本條文之規定:

   『經營仲介業務,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1、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書

2、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3、         定金收據

4、         不動產廣告稿

5、         不動產說明書

6、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      其中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未指派經紀人簽章已有會員被處罰鍰6-30萬*

 

【2】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刊登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註明經紀業名稱,係要求經紀業擔保物件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內政部98年10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218號函釋,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經紀業及其所屬經紀人員為增加物件曝光率對外製作之宣傳單或網站、部落格…等廣告,均應註明所屬經紀業名稱,加盟業者另需註明公司商號名稱。地政局除於日前持續宣導外,自即日起,針對不動產仲介廣告未註明公司或商號名稱者,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相關業者嚴格督促所屬員工共同遵守,以符合法治暨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