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公共關係暨國際事務委員會簡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28條設置。
定名為「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公共關係暨國際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或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經常與各主管機關聯繫,提供本會活動資訊,以對不動產經紀業現況有深切瞭解,
俾能適時給予協助與輔導。
2.加強會員同業與相關行業或其他相關團體之聯繫,以增加互相瞭解與合作。
3.經常與新聞傳播單位之連繫,俾能對不動產經紀業正當經營方式,對消費者之各種服務
,及對社會經濟發展之貢獻有正面認識及客觀報導。
4.本會重大活動邀請來賓參加及新聞界採訪,藉媒體傳播,以增進社會大眾對本會之瞭解。
5.參與會員公司及各地不動產經紀業公會之活動。
6.促進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公會之間的關係。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執行委員2至 4人
由全體委員互選產生,設委員數人由會員代表自由參加。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執行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均為三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得推薦專家學者,報請公會經理事會核可後聘為顧問列席會議,以備諮詢。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九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 本簡則經第六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條文。
※ 經呈報新北政府社會局核備,承106年9月15日北社團字第1061792134號函存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