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訊息 »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一0一三00一九一五一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四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

  一、建築設備:

    (一)客房一百間以下者,新臺幣三萬四千元。

    (二)客房一百零一間至二百間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三)客房二百零一間至三百間者,新臺幣四萬一千元。

    (四)客房三百零一間至四百間者,新臺幣四萬三千元。

    (五)客房四百零一間以上者,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二、服務品質:

    (一)客房一百間以下者,新臺幣三萬一千元。

    (二)客房一百零一間至二百間者,新臺幣三萬三千。

    (三)客房二百零一間至三百間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四)客房三百零一間至四百間者,新臺幣四萬二千。

    (五)客房四百零一間以上者,新臺幣四萬四千元。

 

第三條

  交通部觀光局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檔案下載(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