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章程

屏東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第一次修正

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三次修正

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四次修正

一00年一月七日第五次修正

一0五年二月十九日第六次修正

一0五年二月十九日第六次修正

一0七年一月五日第七次修正

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第八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與人民團體法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屏東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第三條:本會以結合同業力量,協助政令推行,提高仲介公信及經營層次,加速經濟發展增進社會繁榮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屏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屏東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協助政府對轄區內不動產仲介業及經紀人員之清查與管理。

2.舉辦不動產經紀人員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

3.反映會員意見建請主管機關參考。

4.受理民眾及同業間不動產糾紛之調解。

5.促進不動產流通推行住者有其屋。

6.提供市場交易資訊,維護合法會員之權益。

7.受理民眾或有關單位之徵詢服務。

8.遵行主管機關所訂定仲介費收取標準與方式。

9.協助政令之傳達與社會救濟、頒發績優學生獎助學金、發動捐血助人等公益活動。

10.依法令規定應辦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設立於屏東縣之公司行號,以經營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繳存營業保證金後,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方得營業。適用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經營仲介業者,需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加入公會,始得營業。入會者須填具入會申請書、切結同意書,附具有關證照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會務拓展費及第一年常年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唯自繳費之日起三十日後始能行使權利。

前項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會員代表。

第八條:本會會員代表之推派,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現任職員為限,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代表以一人為限,會員代表不得重複為其他會員公司代表。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第十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1.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期中或通緝中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一條:依本章第八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本會應於每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三十日實施總清查,並通知各會員公司是否重新推派,所屬會員如未依限期辦理者,視為續派原有代表。會員推派、改派、撤銷會員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但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代理人數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為準。

若有重複委託,個人全部委託數視同無效委託。

第十二-1條:凡加入公會滿1年且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合法經紀業者之會員代表均可參加理、監事選舉。但不得參加常務理、監事之競選。而擔任理、監事職務1屆後得有參加理事長職務之選舉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縣以外地區;或經政府依據本會章程第六條規定之營業項目認為不符者,不得退會註銷。

第十四條:會員公司及會員代表有不正當營業行為,或嚴重傷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經由會員大會通過處分之。

第十五條: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繳納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以現金繳納。如未按照規定章程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理事長應予解職。

          4.除權:欠繳會費滿二年者,撤銷會籍,並報請縣府主管機關核備。

計算方式:從每年一月一日起算九個月未繳常年會費者予以停權,於停權期間若有再補齊會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即可復權。公會收到會員繳費後,即發給『當年度會員證書』。而停權者,公會除拒發會員證書及停止一切服務外,並依法呈報主管機關(社會局、地政處),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1條:凡會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非法業者確定起,逾期二個月尚未補正者,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停止其會員權利,並報請當年度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之,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執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15人組成理事會,監事5人組成監事會,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3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期,在未遞補前,均得列席參加會議。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由當選人擇一擔任,當選人不在場時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當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抽籤決定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5,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舉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監事有缺額時由監事補選之。補選之常務理、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出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由理事長聘任若干人。

第廿一條: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親自到會處理會務。

第廿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3.通過及修正章程。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5.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6.財產之處分。

7.會員業務之規劃統籌。

8.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3.召開會員大會。

4.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5.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6.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7.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時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8.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廿四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廿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監督理事會會務業務情形。

3.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4.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六條: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理事長之連任一次為限。

第廿七條: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之遞補。

1.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

2.因不得已事故,經理監事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3.缺席理事、監事會議三次(除公假外請假兩次視同缺席一次)。

4.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官署令其退職者。

5.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章程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6.依本章程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第廿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廿九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秘書、幹事各若干人,其員額編制及辦事細則另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備後實施。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官署核備後行之。

第三十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需要分別組織小組,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經織規程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不為召集時得逕報主管官署核准召集之。

第卅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或不提清點人數動議時,得採多數決行之。

第卅三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變更章程。

2.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3.財產之處分。

第卅四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

第卅五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之決議事項,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或加計補理監事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卅六條: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卅七條:理事長若不召開會議時,得由理事會推舉一人召開之,理事會得由理事過半數之連署召開之。

第卅八條:本會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代表,應由理事會,於當年全體會員代表中推派,以當屆理、監事代表中為優先推派之。唯前期推派之代表,如已擔任該團體理、監事而任期尚未屆滿者,本會應優先續派至其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九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本會之入會費、會務拓展費及常年會費每次增減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為限。

1.入會費:每一會員公司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肆仟元。

2.會務拓展費:每一會員公司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參萬陸仟元

3.常年會費:會員公司每年應繳納會費新台幣捌仟元,會員公司應於 每年二月底前一次繳納當年會費完畢。若逾期繳納除停止一切會員權益外並依照會章第十五條辦理。

4.代辦費: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主管官署後徵收之。

5.特別捐款:必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後徵募之。

6.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7.其他:因會務業務推行所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四十條:會員退會時,所繳會費不退還。

第四一條: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開始前(後)一月內製成總報告書,由理事會審議通過,轉送監事會復核,再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呈報主管官署,核備並公佈之,如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呈報主管官署,事後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二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三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清算,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清算賸餘之財產,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或經政府指定之公益慈善團體。

第四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照人民團體法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四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