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房仲全聯字第99165號 有關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或直營店名稱之使用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會址:100台北市林森南路10號2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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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各會員公會暨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別:普通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字第99165號
    件:
 
主旨:有關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或直營店名稱之使用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切實遵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99年10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50331號函轉知。
二、有關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或直營店名稱之使用案經內政部於99年8月27日會議結綸略以: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至經紀業加盟店或直營店之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三、敬請轉知所屬切實遵守上開結論。
 
 
 
 
正本:各會員公會暨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