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如係以出租為目的,且於當年度有租金收入者,則該房屋之修繕費用應檢附合法支付憑證,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該房屋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前項修繕費用如未及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合法支付憑證扣除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之租賃收入,按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自當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如房屋在實際修繕年度內無租金收入者,則其修繕費用不得在當年度其他各類所得項下減除,亦不得延至次年度或申請自上年度之租賃所得項下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