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宣導「服務報酬並非向買賣雙方固定收足6%之訊息」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服務報酬之計收,主管機關並未規定固定收費比率,且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或1.5個月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