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照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維護經濟秩序,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彰化縣。
第二章業務
第五條:本會之業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不動產交易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不動產交易事業之連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不動產交易市場及商業大樓租賃業務以及有關
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接受委託不動產鑑價、估價服務。
十四、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經營不動產仲介業之公營或民營商業公
司、行號,均應依照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
應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但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
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七條:每一家會員公司所派代表,至少一人,最多三人為限。推派一人時,每年度常年會費繳交新台
幣壹萬元整。推派二人時,每年度常年會費繳交每人新台幣八仟元整。推派三人時,每年度常
年會費繳交每人新台幣陸仟元整。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核備主管機,並執行之。
第八條:其他相關行業經營項目合於本章程第六條規定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應依法加入本會為會
員。
第九條: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會員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除依照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得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員代表大會享受前條規定之權利
外,並享有本會依照章程第五條舉辦各種業務有關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有依法入會遵守本會章程、會議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加入本會為會員之公司行號,非經廢業或遷出本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
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四章理事、監事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
第十七條:選舉前條理事、監事時,並應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並
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五人,並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第十九條: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 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
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得連
選連任一次為限,副理事長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擬訂會務業務計劃。
三、擬訂本會經費預算。
四、聘免本會會務人員。
五、通過本會辦事細則。
六、議決理事長交議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會經費收支。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之情形。
三、檢討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處理日常事務。
二、指揮監督所屬之會務人員
三、召集有關會議並依法擔任主席。
四、對外代表本會。
副理事事之職權如左: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
二、協助理事長監督所屬人員。
三、召集常務理事會,商討有關事宜。
第二十七條:本會常務監事職權如左:
一、經常執行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二、召集監事會議並任主席。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設總幹事一人並得酌設辦事人員,
其辦事細則及服務規定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