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章程

 

組 織 章 程

                                                                                                  111.01.20本會第四屆第十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111.04.29本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定名為「台中市不動產經紀人公會」(以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如下:

本會以結合不動產經紀人力量、共同保障經紀人權益、建立、協調不動產經紀業、經紀人與消費者互動,舉辦教育訓練並推薦、獎勵、表揚優秀經紀人,協助政府機關擬定不動產有關之政策、法令,以提升經紀人素質及社會形象地位,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為本會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台中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結合全市合格不動產經紀人力量,保障經紀人權益。

    二、協調、建議政府機關、消費者、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經紀人相關事項。

    三、推動不動產經紀人員教育、訓練等相關提升、培養素質活動。

    四、全市不動產經紀人資訊流通、統計、聯繫事項。

    五、不動產業之市場調查、學術研究、出版、發行刊物、廣播、媒體設立等。

    六、舉辦國內外相關各型活動、會議、展覽事項。

    七、增進不動產經紀人福利、推動業務改良有關事項。

    八、選拔、表揚並獎勵全國優良不動產經紀人或對本業有重大貢獻者。

    九、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服務事項。

    十、協調、協助、建議推動政府機關政策、法令之立法、執行事項。

    十一、推薦政府表揚事蹟優良之不動產經紀人。

    十二、其他有關經紀人權益保障及不動產經紀業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凡設籍台中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且具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國家考試及格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之不動產經紀人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存為個人會員。

第  八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應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 九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按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如不按章程規定繳納者,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其會員不得參加本會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應予解職。

              四、因欠繳會費停權,申請復權之會員,應補足欠繳之全部欠費始得復權、停權及復權之行使均得經理事會通過行之。

第 十二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五章  理監、監事及職權

第 十七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均應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互選之,並分別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 十八 條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並應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

                  依次遞補,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十九 條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一人

           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

           席『理事長得就常務理事中提名若干名為副理事長』,並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

           之」,協助理事長推廣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中選派

           一人代理之。唯理事長人選資格需曾擔任本會理監事一屆以上為限。

第 二十 條  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理事、監事、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

            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ㄧ,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二十四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一 

              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  

              職為準。

第 二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通過副理事長之提名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七、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八、議決各種內部作業計劃、組織簡則及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為監事會主席,綜理日常會務監察事宜。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待遇、服務規則、辦事細則、資遺、退職,撫卹等均遵照內政部頒佈之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實施。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 三十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六章 會  議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七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

            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参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四十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一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四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