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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記者王志誠、周貞伶/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十九日表示,地價稅係按年計課,以每年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舉例來說,今(113)年內土地所有權移轉,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應由誰來繳呢?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雖新所有權人到年底只持有幾個月,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如果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但需要注意的是,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就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與一般買賣案件以登記取得為要件不同,是以買受人如於8月31日以前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即使在9月1日之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度地價稅還是由買受人負繳納義務。

至於土地買賣雙方於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乃屬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會因而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稅捐機關開立之稅單仍會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