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昨(25)日表示,為保障房東、房客及包租業者權益,日前公告包租、轉租契約,明確規範契約中「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包括必須強制告知凶宅訊息、電費不得超收等,未來包租業者擔任二房東,必須「照步來」,若違反相關規定,除契約無效外,最高還可處30萬罰鍰。
內政部23日公告「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包租契約)以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轉租契約),將在今年6月1日實施。
內政部指出,這次公告的包租契約,對於租賃雙方共同的權利義務,包括押金上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提前終止租約、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修繕、室內裝修、租賃雙方之義務及責任、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均有規範,且要求房東必須揭露,此出租房屋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情事。
在轉租契約方面,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故訂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稅賦增加之負擔及稅費轉嫁等,也規定包租業不得收取超過台電夏季電費最高每度金額,避免收取過高電費牟利。
內政部指出,違反規定的包租業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還可處30萬元罰鍰,以保障租屋者權益。
地政司副司長王成機表示,租賃條例上路後,所有二房東都必須依法加入包租業,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代管業務者,可處公司負責人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
王成機也提醒房客,今年6月包租、轉租契約上路後,房客在簽約時,要記得檢視契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此外,內政部積極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截至去年底為止,全台媒合件數約3,000件,愈來愈多房東及業者投入,王成機透露,除了六都已成立租賃服務業公會外,全國聯合公會也已成立,未來發展會更加蓬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