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5 16:04文/記者張瀞勻
內政部公布包租契約新條款,將會加強包租業、房東及房客間的權益。(黃柏榮攝)
內政部25日公布「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包租業」不得超收電費、必須告知凶宅資訊等規定,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最高還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預計最快6月1日上路。
過去惡房東張淑晶事件層出不窮,包含低價承租房屋再轉租房客,卻對房客設下重重不合理的規定,包含收取超額電費以及坑殺房客等,而內政部這次公布新法,則會加強包租業與房東及房客間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這次公告的包租契約,對於租賃雙方共同的權利義務,包括押金上限、提前終止租約、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修繕、室內裝修、租賃雙方之義務及責任、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均有規範,其中像是房客最在意的電費部分,則有規定包租業不得收取超過台電夏季電費最高每度金額,像是去年夏季最高電費為每度6.41元,未來則不可超過這個標準。
此外,包租業在出租時,也得強制告知物件是否為凶宅,而這些相關規定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未來可提供租賃雙方更公平的交易機制,不過要注意的是,該條款僅限規範包租業和房客,並未明文規定一般房東,消費者權益還是得要自己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