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筱惠╱台中報導】民眾賣房通常會委託房仲找買主,但首先會面臨到房仲提出要簽「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簡稱一般約)或「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簡稱專任約),提醒民眾在簽署委託書前,須先搞清楚2種委託契約差異,以免因此違約。
所謂「專任約」即獨家授權1家房仲業者銷售,不能再委託其他業者處理,屋主也不可以私下交易;「一般約」則可委託多個仲介業者共同出售房子,也能自行銷售。
對屋主而言,專任約只須面對同位房仲,相對單純,且房仲為求成交,會努力讓屋況更佳、優先帶看,為其優點;但若屋主私下交易,形同違約,須依契約內容付違約金。一般約則因各家房仲共同宣傳,曝光更高,看屋民眾相對多,且屋主也可自售;不過因多位房仲帶看,進出的人口多,屋況較難維護,也難釐清損壞責任。
群義房屋中科加盟店協理魏子明指出,房仲角度當然都想爭取專任約,會較願拚搏投入資源,也較好掌握屋主、買主兩邊想法,提升成交機率,也能避免同一買主多家比價,不過就經驗來看,一般約仍屬多數。
定家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張宛欣表示,市場普遍簽一般約,因曝光管道多,提升找到買方機率,建議地段、屋況不錯的房子找多家房仲一起賣,能縮短銷售期,但目前市況不好,也可能引起削價競爭。專任約適合總價偏高、稀有性夠、須長期經營的物件,但通常是屋主很信任的房仲才較能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