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鈞生╱台中報導】民眾購買中古屋,有喜歡物件,第1步需下「斡旋金」或「要約書」,再由房仲出面向屋主議價。先下1筆斡旋金,是表示有購買意願,並非空頭喊價,好讓房仲去向屋主議價,斡旋金價格約是開價2%,通常為5∼20萬元不等。
一般來說,屋主和房仲簽售屋契約時,會根據屋況、地段及意願進行討論,決定售屋價格,之後當房仲帶看屋,發現客戶有購買意願,會請客戶出價,並以「斡旋金」或「要約書」,證明確實有購買意願,但下了斡旋不想買怎辦?讀者王先生向《蘋果》提問:「近期下了斡旋,因為家人種種因素,臨時反悔不想買,目前屋主也還沒決定要賣,該怎麼做才能全身而退,是否能直接終止斡旋?」
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解釋,「只要斡旋未轉訂金,買方有權更改價格及取消下斡,不過若是臨時要變更價格,建議以簡訊或是更改合約方式,才能確保以後不發生爭議,之後再簽正式的買賣合約。」但若屋主不滿意買方出價、也不考慮降價,議價失敗,仲介應告知並返回斡旋金。
通常下斡旋後議價期限約3∼7天,若屋主同意買方價格,斡旋金將轉成訂金;反之,若屋主不同意,斡旋金則會無條件退還。此外,政府也規定房仲得提供要約書讓買方自由選擇。要約書屬於下斡旋的另一種形式,差別是不須先付現金,但兩者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陳炳辰補充,斡旋金違約是付多少賠多少,「要約書則不同,根據政府規定,違約金為買方出價的3%,要比單純下斡旋責任風險更大。」若買方出價1000萬元,經賣方同意後卻反悔,則須賠償30萬元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