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1 名周姓房客將租來的套房借給憂鬱症女子住,結果憂鬱女在套房內服藥自殺身亡,導致房子變凶宅,2房客退租,房東火大向周男及亡者的繼承人提出損害賠償500餘萬元。雖被告否認夏女自殺導致房子變凶宅,但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證實女子自殺,認定自殺導致房子變凶宅,房價減損,新竹地院法官日前判房客及繼承死者遺產的2人應連帶賠償500餘萬元。
新竹1名李姓房東,2016年11月間租給周男一間套房,每月租金7千元,但周男未經房東許柯,借給夏女住,女子竟在父親節前夕在套房內服用過量藥物自殺,讓套房成為凶宅,貶損房屋價值,經專業估算房價減損近500萬元。連帶2房客因此退租,讓他減收12萬5千元。
房東表示,周男明知夏女有憂鬱症,應知她屬於輕生高危險群,卻放任她長時間在房內,且死前就有多次輕生未果,周男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夏女自殺造成房子變成凶宅,日後難以租售,侵害房屋交易價值,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他主張死者的繼承人黃男應繼承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李男要求周男及夏女繼承人應付連帶賠償責任,應連帶賠償511萬9886元。
被告周男主張,他借夏女借,不違反租約。夏女在套房是意外死亡,不是兇殺或自殺所致,並未使套房變為「凶宅」;夏女因嘔吐物噎到窒息死亡,發生此種意外死亡事故,不是夏女及周男所能預見,夏女及周男本人對於夏女意外死亡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可言,不用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要求法官駁回所請。
繼承人黃男表示,夏女死亡應屬意外,因她當天有喝酒,因酒後嘔吐而遭嘔吐物噎到窒息死亡,並非自殺。且房東該棟房子是違法改建過,應無2千萬價值,且夏女是服藥身亡,對於社會觀感及系爭房屋的影響不大,他認為房東也應負部份責任,要求駁回所請。
法官調查發現,夏女死因經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死因,結果為服食過量鎮靜安眠藥及抗憂鬱症藥物,引起昏迷及嘔吐,造成呼吸道阻塞,導致窒息死亡,死亡方式為自殺。自殺致房屋成為凶宅,行為損己不利人、欠缺社會效益、輕忽生命價值,且為社會所不贊同,應為一般社會道德觀念所不容,對房東經濟利益的重大衝擊,是「有背於善良風俗」的行為。而夏女自殺身亡,導致房屋成為凶宅應屬於背於善良風俗。
夏女於套房服用藥物自殺,主觀上雖是殘害自己的生命,造成房屋成凶宅,房屋價值減損,夏女自殺,法官認至少已有間接故意存在。原告主張應賠償房地價值貶損之金額為498 萬7,886 元,應予認定。而夏女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夏女遺產,原告請求夏女2繼承人在繼承夏女的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511 萬2,886 元,是有理的。
周男借夏女住,她自殺導致房子變凶宅,夏女確有保管的故意過失,而周也應負故意過失責任,周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判周男及夏女2繼承人應負連帶賠償511 萬2,886元。(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