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有大樓頂樓設電信基地台,台中高分院判決拆除確定。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一家電信業者在某大樓頂樓租地設基地台,管委會同意續約,但頂樓有一住戶反對,告上法院要求拆除電信基地台;台中高分院認為,基地台電磁波可能不利健康,要求拆基地台住戶雖是少數,但生命和健康仍無價,基地台非不可取代,判業者需拆除基地台,全案確定。
法官指出,無線電台基地台設備的收發必產生電磁波,電磁波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不利影響,這是大眾皆知常識,也是目前社會普遍存在疑慮,這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修訂之原因,並用以排除多數決之適用,以兼顧調和公益與私益。
判決指出,該電信業者在台中市一棟九層樓高住宅大樓頂設基地台十年,二○一五年到期,業者要續租,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由管理委員會與電信業者簽訂租約。
頂層林姓女住戶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加上出席人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租約不生效力,要求拆除電信機房和屋頂八支天線。
電信業者一審敗訴,上訴主張是向管委會合法租用,應優先適用電信法相關規定,非普通法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台中高分院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樓頂平台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尚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如果管委會議不顧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反對,同意設置之決議無效。駁回業者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