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筱惠╱台中報導】租賃契約到期後,不少房東或租客為求方便,沒有訂立新約,租約就會自動從「定期租約」轉為「不定期租約」,此時房東不得隨意收回房屋,也不能片面終止契約,看似對房客有利,但若房東賣屋,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新房東有權要求房客立刻打包走人。
不定期租約定義指「若房屋租約超過1年,同時沒有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或是租約期間屆滿,房客繼續使用房屋,沒有訂定新契約時,房東繼續收取租金。」律師提醒,房東收下租金等於默認不定期契約成立,除非符合《土地法》100條6項限制其中1項,例如房東要收回自住或重建,或房客違反使用情形等,才可終止租約。
儘管房東要終止契約難度提高,若房東賣屋,則不定期契約不適用《民法》第425條,「房客可以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新房東有權要求房客無條件返還房屋。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為確保租賃雙方的權益,租賃雙方姓名、聯絡資料,尤其是租期期間房屋狀況與所附家具等,都應該白紙黑字詳細紀錄,並簽約蓋章,且合約屆滿時,租賃雙方都應重新訂定合約,維持定期租約狀態;轉換成不定期契約對雙方都沒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