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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20歲也可申請社會住宅 2種情況擴大適用

2018-11-19 15:54中央社 記者潘姿羽台北19日電

社會住宅須年滿20歲以上才能申請,不過實務上,未滿20歲的民眾可能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或是剛結束安置卻無法返家,內政部因而發布解釋令,上述2種情況也可申請社會住宅。

政府為了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致力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不過有立委向內政部反映,年滿20歲始得申請社會住宅的年齡限制,可能會使得部分有意申請者的權益受損;內政部研析過後,近日發布解釋令,將2種情況擴大適用。

住宅法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經濟或社會弱勢包含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者;然而,實務上可能會出現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但未滿20歲的情況,此時便會受到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年滿20歲始得申請的限制。

為了解決上述情況,營建署官員表示,已經發布解釋令,從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的民眾,即便未滿20歲,因屬於經濟或社會弱勢,為社會住宅保障的對象,因此不受「年滿20歲以上始得申請」的年齡限制,至於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等事宜,由地方政府協助處理。

另外,營建署官員指出,原本設定20歲的年齡限制,是考量民法規定20歲以上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不過民法第13條第3項也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因此內政部解釋令也指出,「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者」申請承租社會住宅,可不受年滿20歲始得申請的限制。

官員表示,雖然案例不多,但上述2種情況都實際有發生過,內政部已經發布解釋令,地方政府受理申請時可直接適用,未來內政部會再將相關規範正式寫進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讓內容更加完善。(編輯:張均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