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會 址:100台北市北平東路20號7樓
承辦人:劉源隆
電 話:02-2358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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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各會員公會暨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速 別:普通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8月29日
發文字號:房仲全聯榮字第102197號
附 件:二類謄本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
主 旨:轉知有關內政部102年8月6日召開研商「修正土地豋記規則部份條文及第二類謄本核發規定」(簡稱:二類謄本會議)第2次會議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內政部於102年8月6日召開研商「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份條文及第二類謄本核發規定」第2次會議,全聯會於會中屢次表達應維持原二類謄本制度,惟內政部以民眾反應拒絕個資遭公布為由抗議下,已作成修正二類謄本之決定,茲就會議結論重點摘要如下:
1.修正後之第二類謄本將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統一編號、部分住址」, 以避免將登記名義人個人資料全數揭露。
2.登記名義人同意揭示完整資料,則其二類謄本將不隱藏。
3.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完整住址之資料。
4.如委託代理人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可申請第一類及第二類謄本。
5. 「部分統一編號」,指揭示前五碼,後碼均隱匿;「部分住址」,指揭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6. 明定申請第二類謄本之利害關係人之資格、申請範圍及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利害關係人之規定請詳參「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草案」。
7.新謄本核發制度之實施日期將由內政部整體考量另案簽核後定之。
二、內政部自去年101年2月召開有關二類謄本會議以來,全聯會為維持二類謄本制度,訂定「經紀人員不當擾民處理程序流程」,並多次透由媒體及公文宣導避免不當使用二類謄本。然仍有許多業者不當使用造成糾紛頻傳,內政部在民眾申訴、法務部及監察院之要求下,已作成本次結論,全聯會仍積極尋求立法院黨團協助希能繼續維持現有制度。
三、此外,敬請各公會務必轉知所屬會員遵守本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十六條規定「經紀人員不得不當利用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之住址資料,侵擾所有權人。」唯有自我約束及尋求立委之協助下,望使內政部維持現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