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新竹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物件流通規範

新竹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物件流通規範

 

第一條   本會為促進客戶快速安全的服務,提昇業界專業團結的形象,消弭同業間之成見與誤解,

增進新竹市不動產之繁榮,特立本規範以資全體會員共同遵守。

 

第二條   各直營或加盟經營品牌體系內部已有流通規範者從其規範,各公司、店頭相互間已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其他概以本流通規範為準。

 

第三條   跨品牌公司間物件流通非強制性,惟一經同意聯賣、調案、合作、協助即應遵守本流通規範。

 

第四條   為避免流通時之糾紛,各公司、店頭間第一次流通,應以該公司、店頭參與聯誼會之代表、

店長或負責人為窗口,同意調案後,請求調案之公司、店頭需填寫流通調案表傳真予開發之公司、店頭,即視為進入調案程序。

 

第五條   帶客戶看屋、看地完畢後離開物件現場前,應確實檢查門窗、水、電燈、瓦斯、冷氣等是

否已關妥。鑰匙應立即交回原保管之開發公司、店頭,不得私自保管或複製。若複製鑰匙所產生之法律責任由複製者自負之。

 

第六條   一經調案,請調店保證承諾絕不私下聯繫屋主、地主,絕不破壞物件委任關係,絕不提供

   物件資料予其他人。

 

第七條   一進入調案程序,無論專任委託或一般委託均視為專任委託案件,從不動產說明書完成日起

計算3個月或自調案日起計算2個月二者之最晚到期日止,不得踩案與破壞。

 

第八條   嚴禁賺取差價及不正當利益,服務報酬賣方不得超過成交價之4%,買方不得超過成交價2%,

買賣雙方不得超過成交價6%,若服務報酬賣方低於2%,買方低於1%,買賣雙方服務報酬未達成交價3%,無跨品牌流通之必要,開發、銷售之任一方有權不予流通、成交。

 

第九條   案件配合之雙方應秉持誠信原則,不得隱瞞該方所應收取之服務報酬而未告知,若有違反,

則違反之該方須依隱瞞之金額比例加倍返還予相對方。

 

第十條   流通物件銷售期間,買方經紀人需請買方於帶看記錄上親筆簽名,惟此帶看記錄保留於銷售

方店東處,日後若有爭議,該店東需保證該帶看記錄之真實性並負法律責任。且該帶看記錄保障只針對該物件,與買方購買其他物件無關。如買方未簽名,則視為買方自由經營,不受任何約束。

 

第十一條 成交業績分配以開發公司50%銷售公司50%為原則。(賣方違約或買方沒定亦同)

 

 

 

第十二條 同業間若有爭議,以東、西各區聯誼委員會會長為召集人,副會長為副召集人,另優先召集新竹地區經營共同品牌直營或加盟店頭2家以上之該品牌地區會長或代表3人,合計5人,組成臨時協調仲裁委員會,決議採多數決,仲裁委員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經營同一品牌者應利益迴避,不得參與該次協調仲裁委員會。

 

第十三條 承前條之任一方若不服仲裁結果,得以書面提案方式向新竹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申請覆議,覆議之決議採理監事2/3出席,且出席人數2/3以上決議內容做成仲裁結果,惟申覆人及相對人均需先繳納新台幣10000元保證金,勝訴方領回保證金,敗訴方保證金沒收納入聯誼會基金,不願沒收保證金者,本會得以公文形式將裁處結果發文至全體會員公司、地政處、全聯會及其他縣市友會。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範第五條、第六條者捐聯誼會基金新台幣3000元,違反第七條未成交及違反第九條者捐聯誼會基金新台幣5000元,違反第七條已成交者除返還業績外並捐聯誼會基金新台幣10000元。其他違反流通規範原則者,視情節輕重依聯誼會決議,違反者當事人或該公司負責人捐聯誼會基金新台幣3000元至5000元。

 

第十五條 本聯誼流通委員會得每年向會員收取新台幣1000元以內之聯誼會會費。

 

第十六條 本規範若有未盡事宜,依聯誼流通委員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為準。

 

第十七條 流通帶看記錄表、流通調案表視為本規範之一部分,所有會員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