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政部96.07.05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726772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及 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者,應繳納登錄及 證明費,每張新台幣三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不動產 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應繳納證明費,每張新台幣二百 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