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函轉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60040178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15820號 八、納稅義務人於繳清土地增值稅後,應將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第二聯黏貼於契約書副本上,併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聲請書及有關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其有贈與稅者,並應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