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訊息 » 全球旅遊倫理規範(私部門承諾版)

全球旅遊倫理規範(私部門承諾版)

世界觀光組織(UNWTO)於1999年10月1日於智利第13屆大會決議通過全球旅遊倫理規範(Global Code of Ethics for Tourism,GCET),該規範共訂定10條原則,涵蓋觀光之經濟、社會、文化和環境等層面,旨將旅遊對環境和文化遺產之負面影響最小化,將促進發展永續旅遊、減輕貧窮和促進國家之間互相理解之利益最大化。2011年UNWTO從全球旅遊倫理規範10條原則內,擷取第2、3、5、6、9條敘述企業和公協會的社會責任部分,制定成私部門承諾版,並開放觀光相關業者(旅行業、旅館業、航空公司等)及公(協)會表達認同簽署遵守。至2014年3月,已有242個來自世界各地的企業及公協會參與簽署此項規範,其中包括法國、德國、香港、印尼、中國大陸、紐西蘭、韓國、西班牙等。

因應推動全球旅遊倫理規範已為世界趨勢,而要求觀光業者遵守倫理規範及自律亦為交通部觀光局多年所倡導,為表達我國自願參與遵守,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爰參照該規範之精神,依我國國情調整規範內容提出中文繁體版,期盼推動觀光業簽署全球旅遊倫理規範,以達成永續觀光等目的。

下述規範說明企業和公協會的社會責任:

第二條 觀光為個人和集體滿足的方式

觀光應促進包容和性別平等、尊重人權,同時反抗對社會最弱勢群體第三條 觀光是永續發展的要素為了達成永續的經濟成長同時滿足當代人和後代的需求,觀光業應該保護自然環境。觀光活動和公共建設也應該保護自然遺產、保護資源並且避免浪費。觀光發展的利害關係人在高度敏感的區域進行活動時,應該同意接受對這些活動的限制和約束。

第五條 觀光是有益於地主國和社區的活動

觀光業應將在地特色整合於旅遊目的地之經濟和社會結構之中,給予當地人力優先機會。應研究其開發計畫對環境的衝擊,並提供開發計畫透明的資訊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及促進與居民之意見交換等都第六條 觀光發展利害關係人的責任觀光業應提供旅客有關旅遊目的地及前往旅行、接待和停留條件完整的資訊。關注旅客的安全,在企業破產的情況下,確保仍有合適的保險和輔助系統送返旅客的機制,以及業者單方面違反契約時應有的賠償等。提供旅客得到文化和精神上的滿足,允許他們在旅遊過程中從事宗教活動。

第九條 觀光產業員工和經營者的權利

觀光業不應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也不應將某些文化和社會文化模式強加於地主社區之上。作為他們投資和貿易自由的交換,他們應參與在地發展,避免將利潤過度匯出或引入過多進口,並保障勞工之基本權利。

此外,企業間的夥伴關係與平等關係的建立,有利於永續觀本人謹代表本單位,認同並簽署遵守上述全球旅遊倫理規範。

 

檔案下載(全球旅遊倫理規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