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報名星級評鑑且於103年12月31日前取得標識(章),得申請補助
交通部觀光局修正「獎勵觀光產業取得國內政府機關或受其委託單位核發驗證補助要點」,自103年5月13日起,旅館報名星級旅館評鑑且於103年12月31日前取得星級旅館評鑑標識(章)者,得申請補助,補助項目及比例如下:
一、首次申請建築設備評鑑並取得標章者,補助其評鑑費用補助百分之70。
二、首次申請建築設備評鑑後,於建築設備評鑑結果通知文到後6個月內申請 「重新評鑑」並取得標章者,補助其評鑑費用百分之70。
三、一、二星級旅館於標章效期屆滿前3個月回評並取得標章者,補助其建築設 備評鑑費之百分之50。
申請方式請詳閱旨揭要點相關規定。
有意報名接受評鑑者逕洽「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洽詢專線:02-3343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