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視覺障礙者出入公共場所,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時,任何人不得干擾導盲犬執行勤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00條「視覺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規定,其有關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得對其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無故限制其行動自由與附加其他條件,並不得以觸摸、餵食等方式干擾導盲犬執行勤務,以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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