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旅館業委託專業團隊辦理軟硬體規劃,提昇服務品質,提供國內外旅客優質住宿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者。
三、補助條件:
(一)客房總數應達三十間以上。
(二)補助對象配合本要點實際投入品質提昇之軟、硬體規劃更新及相關資金應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四、補助事項:以補助對象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合法室內裝修業辦理軟硬體規劃之費用為限。
五、補助金額:辦理補助事項費用之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六、預算總額:以年度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額不予受理。
七、申請時間: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於四月進行審查;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於七月進行審查;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於十月進行審查;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次年一月進行審查。
八、申請方式:補助對象應向本局提出完整改善計畫書,計畫書內容至少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期程。
(三)執行單位。
(四)計畫內容及實際作業方式。
(五)人員編組及分工。
(六)預期效益。
(七)經費概算(含資金來源)。
九、審查項目及配分:
(一)計畫完整性佔百分之二十。
(二)計畫可行性佔百分之二十。
(三)執行單位執行能力佔百分之二十。
(四)計畫規模佔百分之十五。
(五)資金來源確定性及穩定性佔百分之十五。
(六)其他佔百分之十。
十、審查方式:
(一)由本局相關人員及旅館業諮詢輔導委員共七至九人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補助對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
(二)本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補助對象到場簡報說明。
(三)會議須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評分並核定補助金額。
十一、補助對象同一計畫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二、補助對象接受本局及其他機關補助經費之總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通知本局派員監辦。
十三、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邀請旅館業諮詢輔導委員實地訪查,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十四、補助對象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向本局申請核給補助,至遲不得逾越當年十二月二十日,並應於同意補助日起1年內申請核給補助,逾期得不予核給補助。
十五、補助對象申請核給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改善成果報告(含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與相關說明)暨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三)收支清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請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本局及其他補助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結報表。
十六、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經訪查發現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局得要求改進。如不願配合改進,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原提案計畫者,本局得廢止原補助金額之核定,不予補助,且五年內得不受理申請補助。設計規劃內容及執行成果仍應符建管、消防與衛生法令相關規定。
十七、配合本局一般旅館品質提昇計畫接受輔導之業者,優先列為本要點受理申請對象。
十八、本要點實施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96.12.1修正後之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作業規範
一、依據:交通部九十四年九月五日交路字第○九四○○四七七八六號函核定辦理。
二、目的:為鼓勵旅館業委託專業團隊辦理軟硬體規劃,提昇服務品質,提供國內外旅客優質住宿環境。
三、補助對象: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者。
四、補助條件:客房總數應達三十間以上,並配合投入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五、申請時間: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以專人送達或郵戳時間為憑,收件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
六、申請方式:補助對象應於申請期限內提出完整改善計畫書,計畫書內容至少列明(一)計畫名稱(二)辦理期程(三)執行單位(四)計畫內容及實際作業方式(五)人員編組及分工(六)預期效益(七)經費概算(含資金來源)。
七、審查時間: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
八、審查方式:分資格審查及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兩階段。
(一)資格審查:由本局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負責審查補助對象資格及文件。(資格審查表如附件一)
(二)審查會議:
1.審查委員:由本局及旅館業諮詢輔導委員共七至九人組成。
2.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