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觀光產業成為國家策略性重要產業,落實行政院九十一年五月八日第二八七五次院會通過「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觀光客倍增計畫」;及協助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建置優質旅遊環境,以全面提升旅遊品質,並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特依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
本貸款資金來源,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撥新台幣六十五億元專款支應或由承辦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三、貸款對象:
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及旅行業執照之觀光產業。
四、貸款範圍及期限:
(一)貸款範圍: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因購置(建)機器、設備、土地、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
2.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資金。
(二)貸款期限:
1.承辦銀行依貸款人提具之計畫書及相關放貸規定核定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含寬限期三年。
2.承租經營之旅館業,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間。
五、貸款額度:
(一)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借款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
(二)融資總額度: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六仟萬元,均得於貸款額度內分次為之。
六、貸款利率: 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ㄧ點六五為限。
七、擔保條件:
依各承辦銀行之核貸作業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證。
八、申貸程序:
(一)由借款人依承辦銀行授信規定提出申請,由該銀行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二)融資貸款以向同一承辦銀行申貸為原則。
(三)借款人得視需要,請本局提供諮詢輔導及融資協助。
九、償還辦法:
本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十、使用監督:
(一)本局得依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第十八點第三款規定配合考核各項執行績效;承辦銀行及借款人應善盡協助之責。
(二)經承辦銀行核准貸款之案件,借款人應自核准日起六個月內依借貸契約動支第一次款,逾期未動支者註銷其核貸案。
(三)借款人如有違反第四點規定將核貸金額移為他用者,承辦銀行得按一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貸款。
(四)承辦銀行應將執行績效季報表函送本局。
(五)經建會、本局、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辦銀行得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
十一、輔導措施:
本局得成立統合諮詢組織,提供觀光產業專業輔導服務,以協助觀光產業取得本貸款。
十二、利息補貼
本局對於獲核貸本貸款且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之觀光產業,得提供利息補貼措施。利息補貼各項要件如下:
(一)補貼對象: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點公告後,獲銀行核貸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且必須經本局審核同意補貼利息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及旅行業。
(二)利息補貼條件:
1.須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本局得終止補貼利息。
2.列入補貼利息之貸款資金,其用途必須確實投資於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與提升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且必須已購置完成或完工啟用。貸款資金用途含購置土地及與提昇品質無關之支出項目,應予扣除,不予列入利息補貼之計算額度。
3.補貼總經費於本局編列相關預算內支付。若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對於已審核通過之觀光產業,得列入次一年度之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