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會議會員: 理事應出席二十七人,實際出席二十人。 出席:林金雄、黃雲鑑、林茂禎、林輝龍、吳俐潔、吳坤仁、黃俊欽、蔡順和、余福洲、鄧振權、蘇祥裕、、林弘偉、何兆烈、何錦郎、沈祐青、張文龍、陳蒞生、林佳瑢、吳政芳 監事應出席九人,實際出席七人。 出席:蘇雯英、張東海、陳富強、陳金龍、謝如光、張有希、蔣政良 |
會議內容: 壹、【時 間】:98年07月23日(星期四)下午5時正 貳、【地 點】:新天地餐廳北區店(台中市崇德五路345號04-22438222) 參、【出席人員】:本會理監事 肆、【主 席】:林金雄理事長 紀錄:賴秘書 理事應出席二十七人,實際出席二十人。 出席:林金雄、黃雲鑑、林茂禎、林輝龍、吳俐潔、吳坤仁、黃俊欽、蔡順和、余福洲、鄧振權、蘇祥裕、、林弘偉、何兆烈、何錦郎、沈祐青、張文龍、陳蒞生、林佳瑢、吳政芳 監事應出席九人,實際出席七人。 出席:蘇雯英、張東海、陳富強、陳金龍、謝如光、張有希、蔣政良 伍、【主席致詞】:略 陸、【貴賓致詞】:略 柒、【通過本次會議議程】:通過 第一案 提案單位:監事會 案由:本會98年04至06月份經費收支報表,提請審議案。 說明:本會98年04至06月份經費收支情形。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林金雄理事長、陳蒞生理事 案由:本會國外自強活動,提請討論案。 說明:地點訂於1.桂林2.北海道。 決議:1.經理監事投票結果為桂林2.總補助款為新台幣45萬元以內3.補助對象為本會會員代表、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各縣市公會理事長及本會顧問,本行程細節由秘書處統籌招商比價後以專函通知。 第三案 提案單位:吳俐潔副理事長 案由:高雄縣目前遭受政府﹙農委會﹚及農地銀行惡意欺凌打壓,導致仲介業陷於萬劫不復,無法生存。提請本提案至全聯會與省聯會,為不動產業者發聲。 說明:一、經高雄縣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98年5月20日第4屆第6次理監事臨時動議案,理監事提出呈送省聯會議題辦理。 二、農地銀行開設是希望鼓勵更多人投資農業,不過承辦農會也發現,成交案件裏面,大部份的買主是投資客或者要取得農民身份為出發點,只有非常少的比例是真正來務農的。農委會應透過全國農業推廣的農民發展精緻農業及輔導農民種植高經濟之農產品才是真正的根本。 三、農委會將佣金上限規定為成交價5%,租賃為一個月租金,比現行內政部版規範我不動產業界佣金上限規定為成交價6%,租賃為一個半月租金之規定有所衝突,此舉對於中南部業者造成強烈衝擊,況且農地銀行從事此業務時並不須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須持有專業訓練證照,這樣的法令衝突,同型業務兩法治,造成相當多的交易漏洞與業務不公平競爭…等,甚至南部農地銀行均佣收1%低於1%的收費,實違交易生態。 四、農委會絕不能忽視土地買賣所應有的專業訓練與保障制度,否則開了便利之門,卻有可能引發未來更大的交易漏洞,不動產業者、農民權益誰來保障。 辦法:偏遠鄉鎮業者飽受欺壓,背負眾望再次提案,懇請省聯合會再次研擬辦法與政府協商,祈望政府正視此議題,應修法為不動產業者權益與正規法令發聲。 決議:建請全聯會與內政部協商處理。 第四案 提案人:台中縣公會理事長 林弘偉 台中市公會理事長 何兆烈 雲林縣公會理事長 黃俊欽 南投縣公會理事長 簡文興 苗栗縣公會理事長 陳騰玉 彰化縣公會理事長 余武錫 案由:請主管機關落實不動產買賣簽證制度,於公訂「土地登記申請書」(7)委任關係比照地政士,增列不動產經紀人簽章欄以保障買賣雙方(權利人與義務人)之權益,討論案。 說明:1.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及第六款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2.現行買賣過戶登記案件,送地政事務之公訂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物買賣契約書並沒有經紀人簽章這一欄位,造成買賣糾紛頻繁,非法業者猖厥。 3.若依法落實簽章制度,對買賣雙方權益多重保障,以制度來管理,導正交易秩序,促進不交易市場健全發展,正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制定之最大目的。 辦法:1.請主管機關如主文式辦理。 2.若非屬經紀業委任買賣者,責免簽章,但於公定土地登記申請書(6)附屬證件欄位上,由買賣雙方(權利人與義務人)書面具結非經紀業者委任仲介成交過戶、責任自負(如一般移轉過戶之工程受益費、法定空地,優先購買權之切結書)。 3.為落實不動產買賣簽證制度及保障經紀業權益,本案通過後移轉全聯會提案討論建議內政部修法。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 提案人:台中縣公會理事長 林弘偉 台中市公會理事長 何兆烈 雲林縣公會理事長 黃俊欽 南投縣公會理事長 簡文興 苗栗縣公會理事長 陳騰玉 彰化縣公會理事長 余武錫 案由:請主管機關督促地政事務所,若農地已作農舍使用,即於土地登記簿謄本應註記之,避免土地買賣糾紛之討論。 說明:1.現況農地買賣(包含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最大糾紛所在,即是無法事先瞭解農地是否已移做農舍使用,地主亦不主動告知,業界查證非常困難。 2.依90年4月26日內政部(90)台內營字第9083054號令「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九條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應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在地之清冊,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但實務上有甚多均未註記。 辦法:通過後移轉全聯會提案討論,建請內政部要求所屬機關全面清查農地,已建有農舍之地號、清冊及註記並定期完成。 決議:照案處理。 第六案 提案人:台中縣公會理事長 林弘偉 台中市公會理事長 何兆烈 雲林縣公會理事長 黃俊欽 南投縣公會理事長 簡文興 苗栗縣公會理事長 陳騰玉 彰化縣公會理事長 余武錫 案由:請主管機關督協助查詢921半倒屋及地震帶資料,避免買賣糾紛發生之討論案。 說明:1.現今消費者意識高漲,基於保護消費者,本業亦有責任與義務,但有太多之賣方隱瞞事實,亦有第三者中傷,塗增困擾。 2.地政機關理應資料最為詳細,是否能儘速開放,讓本業查詢、共同保護消費者權益。 辦法:通過後移轉全聯會提案討論,建請內政部要求所屬機關權責單位提供921地震半倒屋資料,再提供給公會參考。○2縣府請地政事務所提供斷層帶之地段、地號資料,並建置於網站以供查詢,地政事務所無法提供資料部分,應向何單位查詢,併於網站上註明。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七案 提案人:台中縣公會理事長 林弘偉 台中市公會理事長 何兆烈 雲林縣公會理事長 黃俊欽 南投縣公會理事長 簡文興 苗栗縣公會理事長 陳騰玉 彰化縣公會理事長 余武錫 案由:各加盟企業品牌的委託銷售、租賃等契約書類,各家版本不同,是否建議同一版本之討論案。 說明:市面上近十家加盟品牌公司,若加上消保會推行的要約書版本 約有十種,容易造成仲介業與消費者間的認知不同,產生爭議。 辦法:通過後移轉全聯會提案討論。 決議:建請全聯會參考內政部委託書版本,擬訂對業者較有利的委託書版本,並與內政部協商修改內政部委託書版本。 捌、【臨時動議】: 第一案 提案單位:林金雄理事長 案由:秘書調薪討論案。 說明:於七月調漲祕書處薪資,共計1500元整。 決議:照案通過。 玖、【自由發言】: 拾、【散會】:下午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