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各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 3月 3日
發文字號:省不動產(109)字第016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主 旨::轉知「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租賃住宅代管業務或包租 業務者之營業行為認定參考」,請 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說 明:
一、 依據全國聯合會109年3月3日房仲全聯雄字第109036號函辦理。
二、 依內政部 109 年2 月25 日台內地字第1090260932 號函辦理。
三、 旨揭認定參考屬行政程序法第165 條之行政指導性質,係為協助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蒐集非法經營包租代管業務違法事證態樣,個
案查處審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之權責,請轉知屬會員知悉。
四、 檢附內政部 109 年2 月25 日台內地字第1090260932 號函及附 件認定參考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