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各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 1月 6日
發文字號:省不動產(109)字第001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主 旨:轉知行政院審議通過「109-110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敬請各會員公會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全國聯合會109年1月6日房仲全聯雄字第109008號函辦理。
二、依據內政部108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1080267316號函轉知。
三、內政部奉行政院指示須辦理「109-110年度消費者保護方案」,
本會應辦理相關事項需各會員公會配合如下:
(一)為利民眾辨識合法業者,全聯會將持續推動合法業者辨識標誌制度,
敬請各會員公會督促轄下會員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張貼貼由全聯會印製
之合法業者識別標誌,並於轉發會員後每半年(109年7月1日、110年1月2日
、7月1日、111年1月2日)向全聯會告知核發張數。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並宣導轄下會員於營業處所明顯處或網站顯示
仲介服務報酬計收標準。敬請於理監事會議、會員代表大會或教育宣導時
向全聯會回報開會時間及宣導人數,告知時間(109年7月1日、110年1月2日、
7月1日、111年1月2日)。
(三)為提升業者自律功能,敬請各會員公會建立專業諮詢服務專線及糾紛處理管道。
故敬請各會員公會於網站上設立消費者申訴專線,並進行糾紛諮詢及調處,
自即日起每月統計糾紛諮詢或調處案件數量向全聯會告知。
四、本消費者保護方案自即日起實施,敬請各會員公會依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