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各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省不動產(108)字第006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主 旨: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業於107年11月7日最後修正通過及施行,爰簡述不動產經紀業主要的防制洗錢工作及相關實施表單,敬請所有業者依法推動實施,主管機關將於108年3月份起實施查核,敬請查照。
說 明:依據全國聯合會108年1月23日房仲全聯雄字第108021號函辦理。
壹、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2款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為該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工作。
貳、因此,依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中不動產經紀業主要的防制洗錢工作有:一、建立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二、確認客戶身分;三、留存交易紀錄;四、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等四大主要工作。茲針對四大主要工作略述如下:
一、 建立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4條)
請宣導各會員公司參考附件1範本(含C-01至C-07等附表),自行製作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並備置以因應主管機關查核。範本及附表C-01-風險評估表、C-06-內部稽核表需依各會員公司實際狀況,自行製作完成。
二、 確認客戶身分:
(一) 依「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條規定進行客戶身分確認〔含法人、代理人、登記名義人、信託受託人(包括監察人、受益人)〕。
(二) 客戶為法人或團體者,應進行實質受益人之身分確認程序。
- 查核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股東名冊或
相關文件。
※公司法規定公司需於108年1月31前申報公司負責
人及主要股東資料。(集保結算所平台可查詢)
- 要求客戶填寫內部控制措施及稽核制度之附表C-03-聲
明書,協助辨識。
(三) 客戶為自然人者,應進行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審查程序。
- 辨識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集保結算所平台可查
詢;附表C-03-聲明書協助辨識)
- 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高階管理人員同意、瞭解客戶資金來源及持續監督進行中交易)
三、 留存交易紀錄: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其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身分程序所得身分資料,應自交易終止或完成時起,至少保存5年。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四、申報疑似洗錢交易:
(一) 依事實情況懷疑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應向法務部調查
局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1.交易金額源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支付予該國家或地區之
帳戶或人員,且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恐有關聯。
2.交易金額與客戶年齡、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或以現鈔支付
定金以外各期價款,且無合理說明資金來源。
3.客戶要求將不動產權利登記予第三人,未能提出任何關聯或
拒絕說明。
4.不動產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且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以
較低價記錄。
5.其他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
(二)另客戶符合「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8條規定者,應婉拒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