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各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省不動產(108)字第004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主 旨:敬請各不動產經紀業者須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被裁罰,詳如說明,敬請 轉知轄下會員知悉。
說 明:
一、 依據全國聯合會108年1月18日房仲全聯雄字第108019號函辦理。
二、 按「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聯絡方式……」、「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5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20條規定:「不動產仲介業者及不動產經紀人員,開發案源或居間或代理時,不得以不當或有不法行為騷擾當事人。」因此對於開發案源時應注意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三、 邇來接獲消費者向本會投訴,有業者於廣告宣傳時,經常於信件上未經同意卻明確標示收件人之姓氏甚至全名進行業務開發,此恐已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同時亦恐違反倫理規範之規定,因此使用時必須格外謹慎。
四、 為避免我業會員於開發案源、居間、代理或執行業務等行為時有不當使用個資,業者於寄發傳單等陌生開發行為時切勿任意於推銷傳單上使用消費者之姓名及戶籍地址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