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文 者:各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省不動產(107)字第055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主 旨:有關各縣市地政局(處)核發註銷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業者經營仲介許可備查函,敬請轉知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詳如說明,敬請 查照辦理。
說 明:
一、 依據營保金管委會107年12月25日營保金金字第107281號函辦理。
二、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之2第3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准註銷營業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三、 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為有效管理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申請退還業者家數,依第6屆第5次基金委員暨監察人會議決議,敬請貴會於收到地政局(處)對仲介業者為註銷營業備查之通知函後,以傳真方式轉知本會,以利本會即時知悉產業發展狀況,敬請 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