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維護國人購置海外不動產的權益,內政部頒訂相關代銷業務規範,包括簽訂買賣契約、收取保留看屋權利費用處理方式等,若涉跨國糾紛,可至行政院或外交部網站申訴。
內政部今天表示,民眾投資海外不動產的情形越來越普遍,考量國外不動產的交易風險較高,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於去年12月5日訂頒「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以供業者執行業務時遵循,並提供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案件參考。
內政部說,此規範針對經紀業執業過程應履行的業務責任予以明確化,包括行銷廣告、重要交易資訊調查與解說、收取保留看屋權利費用與定金的處理方式、簽訂買賣契約、收取服務報酬、支付價金資訊揭露、交易糾紛處理等面向。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主要規範重點為,經紀業應提供有權代理銷售證明;應以中文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提供契約書及相關文件的中譯本;民眾繳納保留看屋費用,未赴國外看屋或未完成簽約者,應全數退還;經紀業應協調國外賣方,於收到買方支付各期價金時,開立收款證明等,以避免消費者因資訊不足而作成錯誤交易決定或蒙受損害。
內政部提醒,國人如透過經紀業購置海外不動產發生交易糾紛時,可檢附具體個案資料送請經紀業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處理,並得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直轄市、縣(市)消費者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若涉及跨國消費糾紛,內政部說,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訴;也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網站,查詢各國(地區)消費者保護機構的申訴管道,並自行檢具申訴資料或透過經紀業協助,向國外企業經營者所在地的國家申訴,或另依不動產當地的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內政部說,民眾於購買海外不動產前,除考量投資報酬率高低外,應「停、看、聽」,審慎確認經紀業者提供的專業服務內容,並根據自身的財務能力投資。購買前可先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或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查詢合法業者資訊,以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
(轉自yahoo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