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土地上興建房屋,並登記在配偶的名下,也要繳稅?稅捐稽徵機表示,若房屋建造的費用均是自己出資,而最後擁有者卻是配偶,表示這是受贈的房屋,應該要申報繳納契稅。
稅捐稽徵機關表示,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按照實質課稅原則,應在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證件,辦理申報繳納契稅。
舉例來說,若甲君將自己出資的新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而新房屋是由甲君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的購買及支付營造廠的工資等,皆由甲君出資,因此實際上配偶名下的房屋是甲君所贈與的。
因此,配偶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算滿6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繳納6%的贈與契稅,如不依規定申報,每逾三日將被加徵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契稅的稅額為限,但不會超過新台幣1.5萬元。
假設民眾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情形;或是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際上是以土地交換房屋;又或者由親友出資而以自己為起造人名義,事實則是贈與情形等,都應分別按買賣、交換、贈與等稅率申報繳納契稅。
(轉自YAHOO聯合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