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05/08/09自殺墜2樓變凶宅 繼承人判賠173萬元

張姓老嫗去年2月從前金區住處頂樓跳下自殺,陳屍2樓露台,劉姓屋主認為住宅變成凶宅,向死者繼承人索賠173萬餘元,高雄地院依估價師鑑定,認為劉家住宅房價因此減損約173萬餘元,判張婦的丈夫、2名子女共3位繼承人應如數賠償,此案還可上訴。

 

去年2月25日上午8時許,71歲張姓老嫗,從住處大樓24樓頂樓一躍而下自殺,碰的一聲!屍體陳屍2樓露台,劉姓屋主認為,房子因此變成凶宅,經以存證信函希望張婦繼承人出面協商賠償,但對方置之不理,於是提起訴訟。

 

張婦繼承人辯稱,死者從頂樓跳下自殺,無法知道或預見會掉在2樓劉家露台,本身並無故意或過失。

 

此外,張婦陳屍露台沒造成房屋毀損,房價下跌有很多原因,即使透過鑑價也不能全推給是張婦自殺。

 

法官認為,凶宅是指發生過自殺或者凶殺案等非自然身故房子。依我國民情,一般大眾對凶宅多存有負面觀感,判斷凶宅也不是發生在屋內才算,依本案來說,張婦死在劉家露台,劉家主張住宅變成凶宅應可認定。

 

經第三方估價師鑑定,劉家住宅變成凶宅後,房價約減損173萬餘元,張婦繼承人雖主張房屋還未買賣,未實際發生減損,但法官認為,內政部已將凶宅列為成屋買賣契約應揭露事項之一,張婦繼承人應負賠償責任。

(轉自YAHOO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