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6月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租金支出得報稅等,若違反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自明年元旦開始實施。
近年來因房屋租賃所衍生的惡房東或惡房客的糾紛事件時有所聞,內政部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已於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內政部公告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除了於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及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也明列20項應記載事項。
應記載事項包括: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
內政部今天指出,這次新公告版本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租賃房屋供作住宅使用時才有新版租約的適用,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營業用,不適用這次新公告版本。
內政部表示,新制上路後,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若租約內容與規定未合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內政部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租賃契約書。承租人遷入房屋時,可請出租人會同檢查房屋設備現況並拍照存證,如有附屬設備,得以清單列明;如承租人僅承租部分樓層的套房或雅房時,可要求出租人出具「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租賃範圍,以避免發生爭議。
(轉自YAHOO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