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時,在營業稅部分,須釐清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的時點及開立的憑證,地主出售合建分得的房屋時,也須留意是否符合財政部規定,若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與營所稅,則會被處連補帶罰處罰。
國稅局官員說,近日查獲A君提供其非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建設公司於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將地主應分得的房屋所有權移轉給A君,但因A君未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國稅局依法補徵所漏稅額90萬餘元,並裁處1倍罰鍰。
至於建設公司因短漏開統一發票,遭國稅局補徵所漏稅額26萬餘元及1倍罰鍰外,並按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裁處100萬元罰鍰。
北區國稅局局長吳英世說,在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時點的認定上,一般而言,除地主從頭到尾均未列名起造人,且建設公司在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將地主應分得的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地主時,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地主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作為房屋換出日。
另外,建商應於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合建分屋的銷售額,須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至於地主出售合建分得的房屋,依財部去年1月發布的解釋令規定,屬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符合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或興建前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有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則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其餘均須依法繳納。
(轉YAHOO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