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弱勢居住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住宅法》修正案,房東若租屋給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的弱勢族群,每月所獲租金,最高1萬元免課徵所得稅,實施年限為5年,藉此提高出租誘因。
內政部自2007年開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符合條件的弱勢住戶,每月最高可補貼租金4000元。惟承租戶申請補貼時,須將租賃契約交由內政部審核,稅捐單位則可依此項房東課稅,導致房東變相增加租金,或不願出租給弱勢住戶,特修此法。
行政院版本原訂免稅額是4000元,但民進黨立委趙天麟等人認為,施以小惠,效果緩不濟急,提出修正動議改為租金「全額」免併入所得稅計算,卻遭財政部以影響國家財政為由反對,經協商,免除金額以1萬元為限。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謝慧美表示,若以內政部去年釋出6.1萬戶申請額為基準,最高1萬元免課所得稅,粗估政府每年稅損約4億元。
營建署長許文龍指出,每月租金收入納入免稅額,可鼓勵將房子提供弱勢租屋,根據日前調查,有近7成的愛心房東及弱勢住戶認為,修法提供免稅優惠,有利弱勢租屋;至於未來申請量的實際變動,仍待實際施行後再評估。
此外,根據初審條文,由政府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社會住宅,出租給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比例,也從現行保留10%提高至30%。
(轉YAHOO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