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新聞 » 105/02/29房貸利息抵稅 須同一申報戶

眾購買自用住宅常會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其房貸利息可在報稅時做為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額最高上限為30萬元。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在申請購屋貸款利息列舉時,需注意是否符合為自用住宅、採同一申報戶等資格,以免補稅受罰

台北國稅局解釋,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應符合房屋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須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設籍在該地址,且房屋沒有出租、提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等情況。可以利用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的當年度利息單據,方便申報列舉扣除


例如,甲君辦理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房屋登記為其配偶所有,但甲君與其配偶非同一申報戶,認定不符規定,予以剔除

甲君主張,確實有繳納購屋借款利息,國稅局應予以准許列舉扣除,因此申請復查。國稅局認為,甲君與其配偶不屬於同一申報戶,以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為由,駁回在案


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如果選擇採取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應特別注意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要件,避免因為不熟悉法令,而遭到剔除補稅。


(轉yahoo工商時報)